1、中组部新修订的干部任免表格中,“学历学位”栏分为“全日制教育”和“在职教育”两栏。“全日制教育”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;“在职教育”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,分别接受过全日制和在职教育的应分别填写。“毕业院校、系及专业”栏应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、系及专业。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,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(单位)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;接受党校教育的,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。不能随意填写“相当××学力”。
2、在普通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接受全日制教育毕业的,在“全日制教育”栏按实际情况填写“大专(大学、研究生)”;有学位的,在同一栏中同时填写“××学士(硕士、博士)”。 1970—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,在“全日制教育”栏中填写“大学普通班”。
3、在自考、电大、职大、管理干部学院、教育学院等脱产学习并毕业,同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,在“全日制教育”栏中填写“大专(大学)”;在工作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不脱产学习,通过规定科目考试并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,在“在职教育”栏中填写“大专(大学、研究生)”。
4、在党校学习获得的国民教育学历,通过全日制学习获得的,在“全日制教育”栏中填写“大专(大学、研究生)”;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,在“在职教育”栏填写“大专(大学、研究生)”。在党校学习获得的“党校学历”,均填入“在职教育”栏,并在大专、大学、研究生前加注“中央(省、市委)党校”字样。
5、1993年至1997年,凡按照省委组织部〔1993〕组通字6号文件精神,纳入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计划,在省内有关高校、干部院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班次,修业期满,成绩合格,学业证书经“山东省干部教育验印专用章”(钢印)验印者,均填入“在职教育”栏,并在大专、大学前加注“省业余”字样。
6、中专学历,分别“全日制教育”或“在职教育”如实填写。
7、高中及高中以下全日制教育的学历,均填入“全日制教育”栏,“毕业院校系专业”栏不填写。
8、凡接受上述教育结业或肄业的,应注明“结业”或“肄业”,如“大专(大学、研究生)结业(肄业)等。
9、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,应同时填写。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,按实际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。接受“全日制教育”和“在职教育”分别获得的学历和学位,应在“全日制教育”和“在职教育”栏中分别填写其最高学历、学位。
学历学位入档材料
1、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要求,干部档案中应有与本人学历、学位相应的学历、学位材料:(1)文革以前上大学的,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;(2)大学普通班的,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;(3)恢复高考后上大学的,大学本专科学历须有高校学生登记表、高校学生学习成绩表、高校毕业生登记表;硕士研究生学历,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、硕士研究生登记表、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、硕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、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。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,学历材料中还应有专家推荐表;博士研究生学历,须有专家推荐书、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、博士研究生登记表、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表、博士毕业研究生登记表、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;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,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、国家统考科目统考成绩表、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及有关材料、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;获得党校学历的,须有学历证明(省委党校业余大专班93、94级、业余本科班94、95级曾经发放,从今年底开始各类班次全部恢复发放,过去的不再补发)、学员登记表、学员成绩表和学员毕业鉴定表。对于缺少的学历材料,应尽快从干部本人就读学校、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补充收集;如无从查找,可将毕业证书复印件补入,并附上毕业学校出具的说明或有效的证明材料。
2、凡省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缺少学生登记表(或考生登记表)、省委党校全脱产学习缺少学员登记表的人员,可凭毕业证书到两所学校教务处领取证明信。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此证明信作为入学的证明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。
3、干部的学历、学位因缺少主要材料,本人没有提供补充材料和有效证明的,其学历、学位不予认定,填写时依据档案中能够认定的学历、学位为准。